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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内容 |
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方式,I类知识产权可以在下次认定时重复使用;II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。其中: 1、Ⅰ类知识产权包含:发明 (含国防专利)、植物新品种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、国家新药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。这类知识产权普遍获取时间较长,但在申请评分上价值也更大。 2、Ⅱ类: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、软件著作权等,其中商标被明确规定不纳入考虑。 以上知识产权必须申请在企业名下,在法人或股东名下的不能使用;同一个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,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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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 |
2025-06-16 15:08:0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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